医疗纠纷:医师失误导致病情加重

文章来源:温州东瓯医院男科

  【摘要】原告张某某因颈椎不舒服,前往被告x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被告予以颈部封闭治疗,导致原告四肢无力、小便失禁,无法正常生活。因被告x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颈髓损伤后遗左上肢、左手肌瘫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3,853.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引言

  颈部不适行封闭治疗,误将药液注入椎管内造成颈髓损伤,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x市xx区xx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鄂0107民初1180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1日,原告张某某因头部不适一周,加重一天入住被告x卫生服务中心,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治疗上给予神经丛阻滞治疗,颈神经根阻滞2次,软组织封闭1次。同年4月18日12时,原告张某某在注射混合液后感左上肢不能活动,片刻后右上肢亦不能活动,继续住院观察后,其病情并未恢复,于2017年4月19日转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脊髓损伤,颈椎退行性变。

  三.裁判结果

  因被告x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颈髓损伤后遗左上肢、左手肌瘫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0%-90%,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分析说明,本院认为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2019年5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区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3,853.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2017年4月11日,原告张某某因颈椎不舒服,前往被告x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被告予以颈部封闭治疗,后于4月18日中午12时再次予以颈部封闭治疗,导致原告四肢无力、小便失禁,无法正常生活。事发后,原告一直在住院治疗,但仍然无法恢复正常。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共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被告是一个基层治疗机构,治疗水平、仪器设备、人员医疗水平都是有限的,在医疗过程中,确实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我方的过错程度为60%-90%,我方愿意承担75%的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张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行颈神经阻滞治疗后,即出现注射同侧上肢瘫痪,随即先后发生对侧上肢、双下肢进行性肌无力及尿潴留,其损害后果与颈神经阻滞在时间上存在明显连续性,伤后颈髓MRI检查显示,其颈髓损伤处正是医方神经阻滞注射区域。xx市xx区x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张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医方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其医疗条件、医疗水平、救治能力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等客观因素,评定过错参与度为E级(60%-90%)。张某某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四)法院观点:医方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告知和高度注意义务,颈部由于解剖结构的特殊性,任何有创治疗应引起操作者的高度注意,以避免不良事件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发生。张某某入院时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在没有进一步影像学等检查、没有明确“头部不适”病因情况下进行治疗,医方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常规。医方盲目对张某某进行颈部神经阻滞治疗,结合影像学检查结果,考虑医方在操作过程中,对其进针深度及部位判断失误,误将药液注入椎管内造成颈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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